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电子投票规则》的
通知
成住建规〔2024〕5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业主电子投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成都市业主电子投票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集约高效提高业主决策效力,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投票组织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组织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业主通过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的行为。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投票职责的机构或组织。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系统,对下列事项共同做出决策:(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免费,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讯运营商等服务单位依法收取的短信、网络流量等服务费用除外。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投票活动的管理,制定、修改电子投票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维护和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及数据。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对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开展宣传培训和推广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的电子投票活动。投票组织者具体负责电子投票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投票活动。投票组织者应当在电子投票结束后对电子投票结果进行确认。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面积总和,按照前项总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按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七条 业主在电子投票客户端完成实名认证和登记后,投票系统将自动匹配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业主身份和有投票权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的绑定;业主信息不完整的,由投票组织者线下核实房产证明,确认业主身份。第八条 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备案的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投票组织者发起电子投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投票组织者时,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账号。第九条 投票组织者创建电子投票任务,应当首先对物业管理区域基础信息(投票权利、业主信息等)和投票任务进行核实确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物业管理委员会创建电子投票任务,应在线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承诺积极履行完善投票基础资料和依法依规开展组织、宣传活动等职责,确保电子投票活动顺利完成。电子投票任务应包括表决事项、表决规则、计票规则、起止时间、电子投票任务自动终止条件、电子投票申请、承诺书等内容。电子投票任务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或内容进行表决。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账号代为建立投票任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通过业主委员会账号建立投票任务;业主委员会届满到期未能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或业主委员会拒不协助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建立投票任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账号建立投票任务。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使用业主委员会账号建立电子投票任务的,电子投票终止时间(含投票延期)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终止时间。电子投票终止时间(含投票延期)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终止时间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电子投票任务。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线完成电子投票申请及有关附件的审查。投票任务审查通过后,投票组织者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人主要进出口、楼栋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子投票公示和业主电子投票客户端登录及操作指南,并同步在成都市智慧物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业主端公告栏、业主群公示。电子投票公示内容应包括表决事项、表决规则、计票规则、起止时间、电子投票任务自动终止条件等。同时,投票组织者应上传线下投票公告公示照片,电子投票客户端同步向业主电子投票客户端推送电子投票公示,线上线下公示期同步开始、结束,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不含公示发布当日)。第十一条 业主可登录电子投票客户端确认推送的电子投票公示并同意使用电子投票。完成确认的,视为投票表决期间使用电子投票参与当次表决,且不能变更投票方式。电子投票发起后,公示的期限内未在电子投票客户端确认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默认使用线下书面投票方式参与表决,且不能变更投票方式;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将书面表决票投入票箱,视为参与表决。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共有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单元)的,应当在电子投票开始时间前,依照广泛参与、主动协商、积极投票的原则,先行线下推选确定一人在电子投票客户端对电子投票公示进行确认并行使表决权,首先在电子投票客户端确认电子投票公示的,默认已获得其他共有人授权行使电子投票表决权。投票系统在发送电子投票公示时,应提示全体共有人推选一人作为代表行使表决权;某一个共有人已在电子投票客户端确认使用电子投票的,应提示其他共有人已确认使用电子投票情况。第十二条 为提高电子投票效率,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浪费,投票组织者应在创建投票任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确认同意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人数最低比例进行设定,电子投票客户端确认同意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人数,不得低于当次投票业主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最低比例一旦设定,不得变更。确认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数量低于预先设定比例的,投票活动自动终止,电子投票系统将向业主推送电子投票终止信息,投票组织者应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人主要进出口、楼栋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子投票终止公示,并同步在业主群公示。投票组织者在电子投票系统中设立的投票任务未能在设定的发起时间启动线上投票的,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终止该投票任务。第十三条 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公示的电子投票发起时间自动向确认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推送电子投票表决票,并在公示的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自动停止电子投票活动。电子投票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同一业主在投票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投票活动截止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计为弃权。投票截止前,参与电子投票的业主可随时登录投票系统查询投票进度。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和未确认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投票组织者应通过电子投票系统生成的书面表决票保障其投票权,组织线下书面投票。线上电子投票确认截止后,由投票组织者在电子投票系统中输出打印书面表决票(书面投票数=应参与投票数-已确认参与电子投票数,书面表决票应有系统编号,自动填注楼栋单元户号、并附加系统防伪水印)。投票组织者应当依照投票公示或议事规则约定将书面表决票组织送达需书面投票的业主。投票表决结束日期前,业主将签名的书面表决票投入投票箱或者投票组织者收到邮寄送达的已签名书面表决票,视为使用书面投票方式的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并参与该次投票表决。书面表决票一旦投入投票箱,不得开箱取出变更。需要委托他人进行书面投票的,应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制件、有投票权的房产证明复制件与书面表决票一同投入投票箱内。书面委托书应明确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信息。第十五条 投票期限截止当日,投票组织者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组织三名以上业主代表对书面表决票公开唱票及公布唱票结果,并在7日内将书面投票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投票组织者应对书面投票公开唱票及公布唱票现场做好记录,并留档备查。第十六条 电子投票表决期限应不少于3日,自公示的投票开始时间起开始投票,至公示的投票截止时间终止投票。投票期限内因故无法按期完成投票的,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宜超过30日。延长表决期限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正式投票应在公示的送达书面表决票开始时间启动。公示的投票活动期限应充分考虑书面表决票输出及送达所需工作时间。第十七条 电子投票系统自动汇总、统计表决意见,生成表决汇总数据和表决明细数据。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投票活动截止后,表决汇总结果数据生成3日内,确定投票表决结果,将投票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人主要进出口、楼栋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上传电子投票系统、业主群,公示期不少于30日。投票表决公示结果可在电子投票客户端在线查询。表决汇总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面积、人数及占总面积、总人数比例,未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面积、人数及占总面积、总人数比例,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楼栋单元户号、专有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等。表决明细由投票组织者掌握。第十八条 组织者应当将电子投票涉及的纸质文书、投票、照片、视频等原始资料制作成档案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投票系统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投票系统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等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投票组织者在电子投票活动中存在违反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性行为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中止投票活动,依法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投票活动是否终止。中(终)止投票活动情况应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抄告辖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破坏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活动。第二十条 投票组织者和业主应当妥善保管投票系统的登录信息,防止信息泄漏、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投票组织者按本规则组织开展电子投票活动的,应当确保业主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业主个人隐私,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电子投票表决无关的活动。投票组织者公示参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业主名册,公示内容含有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户号、联系方式的,应仅展现姓氏、楼栋单元户号、电话号码前3位及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使用*号代替。第二十一条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通过书面投票方式投票;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指定的人员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代为书面投票。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表决汇总结果或者个人表决意见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汇总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并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投票组织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业主委员会违背承诺未在限期内作出回复或拒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权范围内为异议业主查询有关信息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三条 参与电子投票的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续筹和制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等事项依照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